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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12/3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巩固我市禁放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更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六安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持续做好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告如下:

一、 禁放区域

“寿春路——滨河大道——清源路——莲香路一一天堂寨路——凤凰河——阜六铁路——淠杭总干渠——创新路——金裕大道— —电厂铁路专线——沪汉蓉高铁——南苑路——梅山南路——南湖北路——洪山路——丰源大道——迎宾大道——三汊河——杭淠干渠——长淮路——蓝溪路一一淠河总干渠——银雀路”所合围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 禁放地点

下列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框纽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

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的非指定燃放区域;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特殊规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售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违法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八、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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